【资料图】
在朝阳区某地,乙骑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正常行驶,甲在公交车站下公交车后径直横穿马路,乙躲避不及发生交通事故,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,乙受伤。经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认定,甲存在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过错违法行为,乙并无违法行为,甲负全部责任,乙无责任。此次事故造成乙骨折,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,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、康复费、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29万余元。甲对事故认定书的适用程序不认可,另称事发时甲恰逢下公交车过路口,被大车挡住视线,此时乙骑着电动车过来速度较快,故认为乙也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。
裁判结果
法院认为:甲对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不认可,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推翻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,故对于甲关于事故责任划分的抗辩意见难以采纳。甲作为事故的全责方,应对乙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基于乙构成十级伤残的情况,最终依法判决甲赔偿乙医疗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、护理费、误工费、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6万余元。
典型意义
近年来,随着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工作的不断加强与深化,机动车驾驶人员对于行人安全的注意与保护意识逐步加强。但行人作为道路交通的参与者,同样需要遵守交通规则。行人横过道路不使用过街天桥、地下通道、人行横道等过街设施,违法横穿道路或翻越隔离护栏造成交通事故的,将负相应的事故责任。本案一方面警示广大车主和驾驶员,在遇有路口时一定要减速慢行,遵守交通法规,避免因车速较快或因视线遮挡而造成交通事故;另一方面也警示行人或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要遵守交通规则,审慎通行,拒绝成为马路上的“低头族”或“跨栏运动员”,避免发生事故、承担侵权责任。
记者:陈凌
编辑:王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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